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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軌道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軌道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 第三條 本會以結合從事軌道系統工程相關工作之個人、學者、專家及團體等,透過專業知識與經驗之交流,以推動軌道系統工程相 關活動、協助政府發展軌道系統工程、提昇軌道技術品質與服務水準、及增進營運效率為宗旨。
  •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 一、 推動軌道系統工程技術之規劃、設計、製造、組裝、測 試、營運、維修、認證、及驗證等專門學術研究。
    • 二、 蒐集與提供軌道系統工程技術與新知識。
    • 三、 促進軌道系統工程之發展。
    • 四、 協助軌道運輸事業經營管理之改善。
    • 五、 舉辦軌道系統工程技術專業學術研討會。
    • 六、 出版軌道系統工程技術專業書籍與專刊。
    • 七、 提供軌道系統工程品質認證、產品驗證、技術移轉及營運履勘等技術服務。
    • 八、 培育軌道工程技術專業人才。
    • 九、 加強與國際軌道系統工程技術組織間之合作與連繫。
    • 十、 贊助相關團體組織活動事宜。
    • 十一、 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 第七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及經濟 部。


第二章 會 員
  • 第八條 本會會員種類及申請資格如左:
    • 一、 個人會員:凡年滿廿歲,贊同本會宗旨、從事有關軌道 系統工程工作、或從事軌道系統工程相關學術研究,填 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 人會員。
    • 二、 學生會員:凡年滿十八歲之在學大專院校學生,贊同本 會宗旨、對軌道工程有興趣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 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至畢業後, 應向本會申請改為個人會員。
    • 三、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填具入 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並派 代表一人行使權力。
    • 四、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本會有所 贊助,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五、 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本會有所 贊助,或對軌道工程有傑出貢獻,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 之。 前項二款之會員,於本會籌備公告徵求會員期間,得依 據本會公告或公函申請入會,無需本會會員二人以上或 相關教授之推薦。
  • 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 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 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 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 第十二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 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 員」、「學生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畢會期間由理事會 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達三百人以上時,得 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 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 式。
    •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 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 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 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 之。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 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五、 聘免工作人員。
    •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 審核年度決算。
    •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 任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 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如監事人數增加時,常務監事至多不超過三人,並得由常 務 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常務監事(監 事會主席)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 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貣計算。
  •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得置副秘書長一 至三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等協助秘書長推動會務。各工 作人員之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該各項人員均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 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
  •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 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 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 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 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得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 集之。
  •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 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 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 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 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 四、 財產之處分。
    • 五、 團體之解散。
    •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 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 以上書面之同意為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 可決,解散之。
  • 第三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 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 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 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較多數 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 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者,視同辭 職。召開理、監事會議,得邀請候補理、監事列席。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 一、 入會費
      • 1. 個人會員新台幣五百元。
      • 2. 學生會員新台幣二百元。
      • 3. 團體會員新台幣一萬元。
    • 二、 常年會費:
      • 1. 個人會員新台幣五百元。
      • 2. 學生會員新台幣二百元。
      • 3. 團體會員新台幣一萬元。
    • 三、 永久會費:
      • 1. 個人會員一次繳新台幣五千元。
      • 2. 團體會員一次繳新台幣一十萬元。 前述1.與2.者,得永續免繳常年會費。
    • 四、 事業費。
    • 五、 會員捐款。
    • 六、 委託收益。
    • 七、 基金及其孳息。
    • 八、 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 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 或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 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 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 納表、資產負債表、財務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 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送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未能 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 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 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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