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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軌道

112年   7 月   4 日第 11 屆第 8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台灣軌道工程學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
  • 第三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製作。
  • 第四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戳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製,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 第五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以掛號分別寄達選舉人,不得遺漏,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 第六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用雙重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之選舉納入內套後,個別密封掛號寄還。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如未以掛號寄回或於投票截止後寄回(以郵戳為憑)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
  • 第七條 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21人,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7人。
  • 第八條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 第九條 本通訊選舉辦法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得於第13屆理監事選舉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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