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 年 11 月 6 日第 1 屆第 4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96 年 10 月 19 日第 4 屆第 2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修訂
98 年 10 月 28 日第 5 屆第 3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修訂
104年 12 月 14 日第 8 屆第 3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修訂
107年 10 月 1 日第 9 屆第 6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修訂
109年 3 月 6 日第10 屆第 4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修訂
推廣委員會組織簡則
-
第一條 依據台灣軌道工程學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設推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
- 第二條 本委員會採委員制,置委員十一至十五名,其中主任委員由本學會理事
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他委員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
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 第三條 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與理監事同,連聘得連任。
- 第四條 本委員會負責有關本學會推廣之相關事宜,主要任務如下:
- 一、協助政府發展軌道政策及建立產品認證等相關業務。
- 二、促進國際軌道與車輛技術交流。
- 三、運用國內外運輸系統建設之機會,拓銷國內產品。
- 四、建立軌道與車輛系統發展及人才培訓,塑造良好產品開發環境。
- 五、推動軌道與車輛維修等業務之企業化經營並促進民間參與。
- 六、輔導國內業者與國外軌道與車輛業者進行相互投資及技術移轉等業
務。
- 七、協助籌組軌道推動小組進行各專案推動功能。
- 八、執行理事會交辦之相關工作。
-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負責聯繫及處理交辦
事宜。
- 第六條 本委員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會議職責如下:
- 一、擬定本委員會之業務方針、年度工作計畫及財務預算。
- 二、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第八條 本委員會工作報告,提報理事會。
- 第九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請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但有時效性之事項得逕報
理事長決行,並提報理事會追認。
- 第十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出版委員會組織簡則
- 第一條 依據台灣軌道工程學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設出版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
- 第二條 本委員會採委員制,置委員十一至二十一名,其中主任委員由本學會理事
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他委員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
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 第三條 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與理監事同,連聘得連任。
- 第四條 本委員會負責有關本學會之出版事宜,其主要任務如下:
- 一、出版「軌道工程」刊物及相關專輯,內容以學術性、技術性論著為
主。
- 二、出版相關之出版品。
- 三、執行理事會交辦之相關工作。
-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三人,助理幹事若干人,由主任委員
聘任之,負責聯繫及處理交辦事宜;並得視業務需要設置編輯工作小組
及出版審查小組。
- 第六條 本委員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
任委員召集之。
-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會議職責如下:
- 一、擬定本委員會之業務方針、年度工作計畫及財務預算。
- 二、審議本學會各類出版品。
- 三、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第八條 本委員會工作報告,提報理事會。
- 第九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請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但有時效性之事項得逕報
理事長決行,並提報理事會追認。
- 第十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學術委員會組織簡則
- 第一條 依據台灣軌道工程學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設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
- 第二條 本委員會採委員制,置委員七至十九名,其中主任委員由本學會理事長
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他委員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經
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 第三條 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與理監事同,連聘得連任。
- 第四條 本委員會負責有關本學會之學術活動事宜,其主要任務如下:
- 一、舉辦軌道工程研討會、座談會及專題演講。
- 二、推廣軌道工程新知或技術,並促進國際學術交流。
- 三、籌組專題研究小組,進行專題研究。
- 四、執行理事會交辦之相關工作。
-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負責聯繫及處理交辦
事宜;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
- 第六條 本委員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會議職責如下:
- 一、擬定本委員會之業務方針、年度工作計畫及財務預算。
- 二、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第八條 本委員會工作報告,提報理事會。
- 第九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請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但有時效性之事項得逕報
理事長決行,並提報理事會追認。
- 第十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會員委員會組織簡則
- 第一條 依據台灣軌道工程學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設會員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
- 第二條 本委員會採委員制,置委員七至十五名,其中主任委員由本學會理事長
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他委員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經
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 第三條 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與理監事同,連聘得連任。
- 第四條 本委員會負責有關本學會會員聯繫事宜,其主要任務如下:
- 一、招募新會員。
- 二、建立會員動態及異動資料。
- 三、會員資格證明書之填發。
- 四、其他有關會員事項。
- 五、執行理事會交辦之相關工作。
-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負責聯繫及處理交辦
事宜;並得視業務需要置連絡人。
- 第六條 本委員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會議職責如下:
- 一、擬定本委員會業務方針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及聯繫會員計畫。
- 二、初審會員入會申請、退會及除名案。
- 三、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第八條 本委員會工作報告,提報理事會。
- 第九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請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但有時效性之事項得逕報
理事長決行,並提報理事會追認。
- 第十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際與兩岸關係委員會組織簡則
- 第一條 依據台灣軌道工程學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設國際與兩岸關係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二條 本委員會採委員制,置委員七至十三名,其中主任委員由本學會理事長
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他委員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經
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 第三條 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與理監事同,連聘得連任。
- 第四條 本委員會負責有關本學會國際合作與台灣海峽兩岸專業研究合作之推
動與聯繫事宜,其主要任務如下:
- 一、規劃推動本會與國際軌道工程專業組織之合作與聯繫事項。
- 二、有關本會與大陸軌道工程專業團體之交流與互訪事項。
- 三、有關國外軌道工程技術、政策與新知識之蒐集與交流事項。
- 四、執行理事會交辦之相關工作。
-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負責聯繫及處理交辦
事宜。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
- 第六條 本委員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會議職責如下:
- 一、決定本委員會業務方針、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對外合作及聯繫計畫。
- 二、協助產、官、學、研各界推動國際與兩岸學術交流。
- 三、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第八條 本委員會工作報告,提報理事會。
- 第九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請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但有時效性之事項得逕報
理事長決行,並提報理事會追認。
- 第十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服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 第一條 依據台灣軌道工程學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設服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
- 第二條 本委員會採委員制,置委員七至十五名,其中主任委員由本學會理事長
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他委員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經
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 第三條 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與理監事同,連聘得連任。
- 第四條 本委員會負責有關本學會對外之服務性工作等相關事宜,其主要任務如
下:
- 一、負責辦理及開發本會對外之服務性工作。
- 二、經理事長授權代表本會擬定各項委託研究簽約相關事宜。
- 三、執行理事會交辦之相關工作。
-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負責聯繫
及處理交辦事宜。並得視業務需設立若干小組,小組召集人由主任委員
指定之。
-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會議職責如下:
- 一、擬定本委員會業務方針、年度工作計畫及財務需求。
- 二、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第八條 本委員會工作報告,提報理事會。
- 第九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請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但有時效性之事項得逕報
理事長決行,並提報理事會追認。
- 第十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財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 第一條 依據台灣軌道工程學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設財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
- 第二條 本委員會採委員制,置委員七至十三名,其中主任委員由本學會理事長
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他委員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經
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 第三條 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與理監事同,連聘得連任。
- 第四條 本委員會負責有關本學會財務有關事宜,其主要任務如下:
- 一、籌措本學會財源。
- 二、財務控管。
- 三、執行理事會交辦之相關工作。
-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負責聯繫及處理交辦
事宜。
- 第六條 本委員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會議之職責如下:
- 一、擬定本委員會之業務方針及年度工作計畫。
- 二、審議其他委員會所提財務預算及決算,並協助籌措經費。
- 三、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第八條 本委員會工作報告,提報理事會。
- 第九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請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但有時效性之事項得逕報
理事長決行,並提報理事會追認。
- 第十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產業委員會組織簡則
- 第一條 依據台灣軌道工程學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設產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
- 第二條 本委員會採委員制,置委員十一至十五名,其中主任委員由本學會理事
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他委員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
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 第三條 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與理監事同,連聘得連任。
- 第四條 本委員會負責有關本學會產業發展之相關事宜,主要任務如下:
- 一、協助政府發展軌道運輸產業等相關業務。
- 二、促進國內與國際軌道運輸系統等相關產業之交流。
- 三、運用國內外軌道運輸機構之交流機會,創造合作商機,以提昇國內
相關產業之水準。
- 四、執行理事會交辦之相關工作。
-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負責聯繫及處理交辦
事宜。
- 第六條 本委員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會議職責如下:
- 一、擬定本委員會之業務方針、年度工作計畫及財務預算。
- 二、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第八條 本委員會工作報告,提報理事會。
- 第九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請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但有時效性之事項得逕報
理事長決行,並提報理事會追認。
- 第十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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